王心瑜 實習律師
判決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民著上字第3號
壹、事實:
貳、爭點:
一、被上訴人有無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之行為?
二、被上訴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1 條、第2 4 條(修正前第2 2條)、第2 5 條之行為?
肆、分析:
一、轎班衣背包為著作權保護客體:
(一)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有四個要件:
二、取材自公共領域之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被上訴人並 無侵害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系爭美術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之行為 。
四、上訴人並無侵害被上訴人陳俊良之著作人格權。
兩造合作之第一批 100 個媽祖轎班衣背包之圖樣及款式,與上訴人陳俊良設計之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尚有不同 ,在兩造發生爭議後,被上訴人白定芳、張家豪,與上訴人陳俊良、證人謝○○於103 年2 月27日於北港武德宮樂咖啡協議 終止合作關係 , 其後被上訴人禾橙公司另行委託達翊公司所生產之被控侵權產品(上證 3 ),與兩造先前合作生產之媽祖轎班衣背包(上證 10 )之 外型不同 (兩造合作銷售之背包兩側袖子較短,呈三角形,而被上訴人白定芳另行委託達翊公司所生產之被控侵權產品的兩側袖子較長且呈圓弧形),且與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亦未構成實質相似,已如前述, 被上訴人禾橙公司在其自行設計生產之被控侵權產品上,標示禾橙公司之名稱及地址,並無侵害上訴人陳俊良之姓名表示權可言,被上訴人等無侵害被上訴人陳俊良之著作人格權,堪予認定。
二、被上訴人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 1 條、第2 4 條(修正前第2 2條)、第2 5 條之行為?
(一)公平交易法第2 1 條
(二)公平交易法第24 條(修正前第22條):
被上訴人白定芳於臉書貼文:「這個商品一推出即受到大家的肯定,當然有不少人提醒、擔心仿冒品的出現,在此一併敬告諸位,所謂著作權,在著作品完成時已自動成立,至於專利權,也已經申請了哦!」,僅係單純主張其所販售之媽祖轎班衣背包享有著作權且已申請專利權,惟並未具體指述與上訴人金佶公司有關之事項,亦未對兩造生產之背包加以比較,且參酌在上訴人陳俊良設計完成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之前,市面上已有其他以衣服造型作成包包,或以媽祖轎班衣作成背包之產品(被證4-12、被證22-26 ),上訴人金佶公司並非被上訴人禾橙公司在市場上之唯一競爭者,亦難以認定被上訴人白定芳上開表示,足以使一般閱聽大眾或相關消費者認識其係指摘上訴人金佶公司為生產仿冒媽祖轎班衣背包之業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白定芳、禾橙公司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修正前第22條),不足採信。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白定芳、禾橙公司違反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部分,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1837、190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本件上訴人金佶公司與被上訴人禾橙公司 結束合作關係之後 , 被上訴人禾橙公司自行生產製造之被控侵權產品,與系爭媽祖轎班衣背包並 未構成實質相似 ,並無侵害上訴人陳俊良之著作權,已如前述,被上訴人禾橙公司以自己公司名稱販售自行設計之被控侵權產品,並無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攀附他人商譽、高度抄襲、利用他人努力,推展自己商品或服務之行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白定芳、禾橙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行為,不足採信。
伍、結論:
被上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之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4條、第25條之行為。